(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英德与陈忠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英德,陈忠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英德,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春才,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忠艺,女,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英德因与被申请人陈忠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佳商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英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慧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丽娜(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100号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李英德因与被申请人陈忠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现以(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100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再审。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本案中,陈忠艺主张李英德尚欠其三笔借款:第一笔2000年6月10日10万元,第二笔2004年4月8日9万元,第三笔2008年6月10日15万元,同时举示三张欠条支持其主张。李英德认可存在该三笔欠款,同时主张该三笔欠款均已还清,至此李英德负有举证责任。对于第一笔欠款,李英德举示两位出庭证人证言(一审卷(2013)民商初字25号P37-40),陈忠艺当庭认可偿还的是10万元整,不是10多万,而且这笔10万元不在本案起诉的三笔欠款之中,这笔10万元借款借用的具体时间记不住了。至此在陈忠艺认可李英德的两位证人所述已偿还10万元事实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至陈忠艺,陈忠艺负有举示证据证实已偿还的10万元偿还的是哪笔借款的责任,原审对此未予进一步查明。如查明该10万元确实偿还的是其与李英德之间除本案之外的欠款,原审对本案第一笔欠款未予偿还的认定无误;如陈忠艺不能证实该10万元偿还的是其与李英德之间的其他欠款,李英德关于已偿还本案第一笔欠款的主张应成立。对于第二、三笔欠款,李英德虽主张已还清,但没有举示确实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审对此未支持李英德无误。你院在再审过程中,应多做调解工作,以利本案纠纷彻底化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