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寿章和许水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寿章,许水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陈寿章,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许水木,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寿章与被执行人许水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许水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