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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刑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蒋盘厚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盘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刑执字第773号罪犯蒋盘厚,男,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蒋盘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4955.27元。系累犯。2011年6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盘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盘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幼封审判员  董雁凌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