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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诉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沈亚山与王忠、张益梅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亚山,王忠,张益梅,王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诉保字第62号申请人沈亚山。委托代理人朱斌,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忠。被申请人张益梅。被申请人王忠群。申请人沈亚山与被申请人王忠、张益梅、王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忠、张益梅、王忠群三人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茅小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延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