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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3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陈光海盗窃罪,陈光海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410号罪犯陈光海。2005年9月1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锡滨刑初字第0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光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被提回重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锡法少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光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盗窃罪、抢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5月21日再次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06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光海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陈光海,在2014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7分。2013年4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光海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陈光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呈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陈光海未执行财产刑,但当地政府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本院认为,罪犯陈光海自上次减刑以来,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莹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