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XX义、朱广福、孔凡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岳洪祥,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广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五家站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XX义,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生,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南园子村。被执行人朱广福,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生,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南园子村。被执行人孔凡臣,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桥西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XX义、朱广福、孔凡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XX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朱广福、孔凡臣对此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XX义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得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