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XX诉刘自荣、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自荣,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李文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自荣被告: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刘自荣、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4年9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