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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民辖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黄清河、黄清爱、黄清周诉被告中共沅陵县委党校、黄清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辖字第13号原告黄清河、黄清爱、黄清周诉被告中共沅陵县委党校、黄清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因请求确认的《关于住党校内居民户黄清爱异地搬迁的协议》是根据中共沅陵县委的办公会议纪要精神而达成的。为此,原告黄清河、黄清爱、黄清周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公正处理本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也有利于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