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雷磐与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磐,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雷磐。被告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磐诉被告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磐撤回对被告邱军的起诉。审判员 方向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