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雷磐与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磐,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雷磐。被告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磐诉被告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磐撤回对被告邱军的起诉。审判员  方向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