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柞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柞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淑玲,女,汉族。系原告张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阮超,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汪华军,男,汉族。系被告汪某某父亲。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刘新民担任审判长,与韩卫东、邱桂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韩卫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天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