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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3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鹏,张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鹏,张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301-1号原告重庆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大道47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5825-3。法定代表人邹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峰,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张渝,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张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江智学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