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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李全成诉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成,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李全成,男,住武威市凉州区。被告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福,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全成与被告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查,原告李全成并没��与被告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啤酒麦芽购销协议”和“啤酒大麦购销合同”,而是“甘肃省武威市农副产品购销站”与“武威市凉州区德力农副产品购销站”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啤酒麦芽购销协议”和“啤酒大麦购销合同”,原告仅与被告就上述合同款项进行了往来结算,因此原告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显然起诉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依法进行。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予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全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仁德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