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无锡开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开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开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智慧路18号智慧大厦701号。法定代表人朱红娣,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长江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廖振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无锡开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31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