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郑剑松与许忠伟、杨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剑松,许忠伟,杨术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0541号原告郑剑松,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董世明,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忠伟,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杨术利,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郑剑松与被告许忠伟、杨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卫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戴卫真审 判 员 陈育阳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