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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郑剑松与许忠伟、杨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剑松,许忠伟,杨术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0541号原告郑剑松,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董世明,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忠伟,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杨术利,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郑剑松与被告许忠伟、杨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卫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戴卫真审 判 员  陈育阳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