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毕某,女,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刘光鹏,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判员 朱 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