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与陈革胜、陈炳元、王永川、王跃生、王梅荣、王志坚、王燕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陈革胜,陈炳元,王永川,王跃生,王梅荣,王志坚,王燕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3245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综合市场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9127036-4。负责人魏溪土,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文谦,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354号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7********,系公司职员。被告陈革胜,男,1968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柴场社,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8********。被告陈炳元,男,1969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下店社,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9********。被告王永川,男,1968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下店社,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8********。被告王跃生,男,1975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崎沟村崎沟社,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5********。被告王梅荣,女,1965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下店里***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5********。被告王志坚,男,1987年05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下店里***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7********。被告王燕婷,女,1991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下店里***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91********。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与被告陈革胜、陈炳元、王梅荣、王燕婷、王永川、王跃生、王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陈革胜、陈炳元、王梅荣、王燕婷、王永川、王跃生、王志坚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革胜、陈炳元、王梅荣、王燕婷、王永川、王跃生、王志坚价值816320元(其中涉诉标的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小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