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殷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才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殷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535号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包志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亮,男。委托代理人陆月,女。被告殷耘。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殷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殷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