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执字第5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案外人张茂云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付宗水,宋盈盈,张东福,薛体净,杜瑞芸,王吉洪,吴震,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历城执字第507-2号案外人张茂云,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付宗水,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宋盈盈,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张东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薛体净,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杜瑞芸,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王吉洪,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吴震,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李芳,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盈盈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济洛路支行622848025324429****账户上的存款18100元。同年9月9日,案外人张茂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茂云异议称,其与被执行人宋盈盈系母女关系。2014年6月,其因伤在历城区人民医院住院,小叔子宋春忠送来2万元现金,其中的18000元存到了宋盈盈的农行卡上,后宋盈盈将银行卡交其保管,并告知了密码。此银行卡中的存款18000元归其所有,不属宋盈盈所有。请求解除对该银行卡的冻结。本院查明,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支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2011)历城民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宋盈盈未履行判决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盈盈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济洛路支行622848025324429***账户上的存款18100元。本院认为,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银行存款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在谁的账户上即归谁所有,即使银行卡及密码由他人管理也不影响账户资金所有权的认定。故案外人所提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茂云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长 刘克成审判员 李延义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