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传节 孙家兵 孙家旺 杜启静 孙传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传节,孙家兵,孙家旺,杜启静,孙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汶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住所地汶上县中都大街88号。被执行人:孙传节,男,1961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孙家兵,男,1981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孙家旺,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杜启静,男,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孙传友,男,1957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汶上县。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传节孙家兵孙家旺杜启静孙传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汶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传节孙家兵孙家旺杜启静孙传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隋泉章审判员 李继国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宣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