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非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魏熔峰、王瑞华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魏熔峰,王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非执字第246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魏熔峰,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王瑞华,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狮人口征决(2013)01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执审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魏熔峰、王瑞华应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182085元交至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魏熔峰、王瑞华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魏熔峰、王瑞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魏熔峰、王瑞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非执字第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张庆玉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茹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