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呈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关于彭杨与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杨,李绍中,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彭杨,男,1991年3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被执行人李绍中,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少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绍中、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绍中、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赔偿款96318.00元的赔偿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执字第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