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行审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桐乡市洲泉镇道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嘉桐行审字第179号申请人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明德。委托代理人陈鹏,被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洲泉镇道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虞松祥。2014年7月11日申请人作出了桐国土资罚字[2013]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克钊代理审判员 唐雪平人民陪审员 范 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嘉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