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民一初字第04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姚大凯与季汝柱、钱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大凯,季汝柱,钱朝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4082号原告:姚大凯,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张良柱,合肥瑶海区大柱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汝柱,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钱朝芬,女,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大凯诉被告季汝柱、钱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季汝柱、钱朝芬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薛文红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张洼路金海花园(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大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季汝柱、钱朝芬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