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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小平、李浪波、李浪宏、李金莲与魏相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平,李浪波,李浪宏,李金莲,魏相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小平,女,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金山黄坑村第八村民小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浪波,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金山黄坑村第八村民小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浪宏,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金山黄坑村第八村民小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金莲,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金山黄坑村第八村民小组。上述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冬日,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邹秀虹,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人(原审被告)魏相华,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居委会盘古步行街第*栋***号*层复式房。委托代理人吴亦辉,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志游,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新中路49号中一大厦首层。负责人陈昶,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万学,该支公司员工。上诉人杨小平、李浪波、李浪宏、李金莲因与被上诉人魏相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4)梅江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小平、李浪波、李浪宏、李金莲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小平、李浪��、李浪宏、李金莲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小平、李浪波、李浪宏、李金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02元,减半收取为906.5元,由上诉人杨小平、李浪波、李浪宏、李金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民代理审判员  曾园芳代理审判员  范宜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宏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