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醴法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驰喻醴陵市傲立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驰,醴陵市傲立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王驰,住湖南省株洲市。被执行人醴陵市傲立瓷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醴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8)醴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向阳审判员  李文伟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