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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天运齐成商贸有限公司与刘金柱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运齐成商贸有限公司,刘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1136号申请人北京天运齐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宝锁,经理。被执行人刘金柱,男,1962年7月出生。北京天运齐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金柱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9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998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 良审判员 蔡丰利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