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立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黄李燕侵权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李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立民初字第35号起诉人黄李燕,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起诉人黄李燕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称:从(2014)穗南法执字第998-1号公告获悉,南沙区法院依据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与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达成的(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及中大公司的执行申请,查封了合富公司名下的全部地下停车位并准备评估拍卖。起诉人作为该建筑工程所在的创鸿嘉园业主之一,认为中大公司与合富公司达成的前述民事调解书违法,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撤销。故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中大公司和合富公司的(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并由中大公司和合富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大公司和合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与起诉人和合富公司成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人既不是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起诉人向合富公司购买的商品房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中大公司依据(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享有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并不包含起诉人自购的房屋,如起诉人认为其所购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可依法向合富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故生效的(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未有侵害起诉人的民事权益。因此,起诉人不构成为中大公司与合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56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本院在审理(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56号案时不必通知起诉人参与诉讼。综上所述,起诉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李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伟彤审判员 钟丽炜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影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