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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贤彬与被执行人晋江昱晟服装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贤彬,晋江昱晟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094-2号申请执行人潘贤彬。被执行人晋江昱晟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团结,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潘贤彬与被执行人晋江昱晟服装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晋劳仲案(2014)67-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现场执行,被执行人公司已倒闭,经向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及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珊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