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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陈红杰、陈腾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峰,陈红杰,陈腾达,李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344号原告:施建峰。被告:陈红杰。被告:陈腾达。被告:李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与被告陈红杰、被告陈腾达、被告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建峰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施建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445元,由原告施建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