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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卢雄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雄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5991号罪犯卢雄平,男,1990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霞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雄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连带赔偿人民币28471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卢雄平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雄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