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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商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与李永青、应弘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李永青,应弘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2110号原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波。被告:李永青。被告:应弘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青、应弘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连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