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商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与李永青、应弘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李永青,应弘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2110号原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波。被告:李永青。被告:应弘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青、应弘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连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