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非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与陈雪玉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陈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非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郭孙涵,局长。被执行人陈雪玉,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陈雪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涵执审字第126号行政裁定,于201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雪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雪玉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雪玉在银行有存款.2014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14)涵非执字第112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4年2月14日,实际冻结被执行人陈雪玉在银行存款1205.48元;2014年2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陈雪玉在银行存款1205.48元;2014年6月24日,被执行人陈雪玉向本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2014年8月27日,被执行人陈雪玉向本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上述执行款用于交纳执行费1400元,支付申请人执行款39805.48元。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陈雪玉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人民街300号*号楼的房产四处(所有权证号分别为:H20110056***号、H201100***号、H201100***号、H201100***号),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涵非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雪玉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人民街300号1号楼的房产四处(所有权证号分别为:H201100***号、H201100***号、H201100***号、H201100***号)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执审字第126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