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泰三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贻法、钱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贻法,钱小平,蔡秀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三商初字第195号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立明。委托代理人:林来深。被告:王贻法。被告:钱小平。被告:蔡秀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贻法、钱小平、蔡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倪东方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人民陪审员 王贻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谦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