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2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宝荣与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荣,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2810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荣,女被执行人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宝荣申请执行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8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宝荣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且其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王宝荣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8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王宝荣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刘 昊审判员 林力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