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民初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412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龚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