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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初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412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龚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