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执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李春保与刘湘华、湖南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保,刘湘华,湖南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法执字第031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保。被执行人刘湘华。被执行人湖南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湘华。申请执行人李春保与被执行人刘湘华、湖南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4年9月5日对该案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项确认,被执行人刘湘华、湖南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春保欠款7500000元及该款为本金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837.5元、保全费5000元。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春保申请,于2014年1月17日以该院(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位于本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湘乡国用(2013)第A022831号)和该处005号04栋(证号:湘房权证第0760**号、湘房权证第0760**号)、02栋(证号:湘房权证第0760**号)、、01栋(证号:湘房权证第0760**号)房产。被执行人湖南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上述财产已在华融湘江银行设定了贷款抵押,且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为排序第五的轮候查封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湘华涉嫌非法集资,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刘湘华、湖南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春保也没能提供其相应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项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章麦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9-1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