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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3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郁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郁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369号罪犯郁辉。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门刑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郁辉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月2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06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提出,罪犯郁辉,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郁辉,在2014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0分。2013年3月受到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6月、2014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后已履行。建议对罪犯郁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郁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郁辉对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郁辉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罪犯郁辉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郁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