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书君与大连铭科园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君,大连铭科园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刘书君。委托代理人葛运泽,系大连市瓦房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铭科园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永贤,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书君与被告大连铭科园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审查,被告在瓦房店市工商局注册被批准的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且无固定资产注册。本院认为:原告刘书君诉被告大连铭科园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驳回起诉:一、驳回原告刘书君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1元全额返还原告刘书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章勇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人民陪审员 王 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第2页共1页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