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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五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占伟与被告刘占国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伟,刘占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五初字第191号原告杨占伟,男,1980年2月22日生。被告刘占国,男,33岁。原告杨占伟与被告刘占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杨占伟起诉不符合实质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占伟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