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杨立村与付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村,付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杨立村。被告付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村与被告付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杨立村承担。审判员 杜国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维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