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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杨立村与付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村,付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杨立村。被告付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村与被告付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杨立村承担。审判员  杜国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维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