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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二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秦德兵、黎福华、柯行和与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冻结)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兵,黎福华,柯行和,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733号原告:秦德兵,男。原告:黎福华,男。原告:柯行和,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文东。被告: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和平。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德兵、黎福华、柯行和与被告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秦德兵、黎福华、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秦德兵、黎福华、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