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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平诉张鹏、黄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张鹏,黄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刘平,男。被告:张鹏,男。被告:黄翠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张鹏、黄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人民陪审员  王光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