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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谭力生等与邹检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迎春,喻金桂,饶丹,谭力生,邹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潘迎春,女性。申请执行人喻金桂,女性。申请执行人饶丹,女性。申请执行人谭力生,男性。被执行人邹检成,男性。申请执行人潘迎春、喻金桂、饶丹、谭力生与被执行人邹检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未民初字第160号,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检成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6.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