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重庆辉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辉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载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1637号原告:重庆辉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2381-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8组北山学校侧25号。法定代表人:伍德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阳,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重庆辉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李载明,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重庆辉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辉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辉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兴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