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北京起重机器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起重机器厂,青岛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起重机器厂。法定代表人童志强。被执行人青岛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起重机器厂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将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