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宋某甲、冉某某、黄明廷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明廷,冉某某,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10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明廷,男,1970年10月13日生。原审被告人冉某某,男,1982年10月1日生。原审被告人宋某甲,男,1985年10月9日生。原审被告人宋某乙,男,1970年4月10日生。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冉某某、宋某甲、黄明廷、宋某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酉法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一、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三、被告人黄明廷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四、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黄明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黄明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明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明廷撤回上诉。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2014)酉法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晓佳审 判 员 侯 迅代理审判员 万永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印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