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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田某,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青梅。被告曹某,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万山。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任天保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