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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蒸金民一初字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金民一初字33号原告彭某某,男,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被告杨某某,女,衡阳县人,住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小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