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蒸金民一初字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金民一初字33号原告彭某某,男,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被告杨某某,女,衡阳县人,住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小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