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代方兰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代方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唐良会,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方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耿麒麟,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劳动合同关系,但上诉人的上级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有《货物搬运承揽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请求性质,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辖区,因此,被上诉人代方兰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遵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