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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5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鲍得全、李文刚与郭玉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得全,郭玉生,李文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183号原告鲍得全,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郭玉生,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李文刚,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鲍得全、李文刚与郭玉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得全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得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夏树忱审 判 员  初春光人民陪审员  孙晓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