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5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鲍得全、李文刚与郭玉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得全,郭玉生,李文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183号原告鲍得全,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郭玉生,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李文刚,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鲍得全、李文刚与郭玉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得全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得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夏树忱审 判 员 初春光人民陪审员 孙晓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馨 来源:百度搜索“”